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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公安局关于《海东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落实监管责任。充分运用《青海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认真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消防规划及时落实到位;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按照要求一步到位,达到国家标准。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及“三合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县人民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及时奖惩年度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镇社区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2012年,各行政村主要道路要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农村要设置市政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农村要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增强火灾事故抗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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