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共建机制。按照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居委会主办、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和管理机制的要求,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建设的规划、协调、督查等工作;教育、科技,公安、司法、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建设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完善促进社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服务进社区活动,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建设的宣传,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局面。驻社区单位要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向居民开放本单位的文化娱乐设施。
(三)切实落实社区工作准入审批制度。属于党政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性工作任务,不得随意转交给社区完成,更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由社区组织管理有优势、效率高的工作,社区居委会要依法协助,并依照“权随责走、人随事进、费随事转”原则,经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批准后,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区组织实施。未签协议分派的工作任务,居委会有权拒绝。要尽量减少机关、部门交办事项,为社区组织“减压降负”,避免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鼓励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等经过法定程序,从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被免职、撤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内定、抽调使用居委会成员。建立社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制度,并纳入地、县干部培训整体规划,按年度分层次组织集中培训或轮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岗位学习、考录、注册等方式成为专业社工。
(五)要注重社区制度建设,努力推进基层民主。社区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方面,是和谐社区的重要标志。要进一步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公开制度、居民会议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居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建设和谐社区的积极性,切实完善社区居民自治,保障广大居民群众在基层社会事务管理中当家做主。完善财务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现社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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