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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物局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开展文物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文物认定、定级和备案工作的对象,包括特定文化资源。

  第三条 文物认定、裁定、定级、登录、备案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文物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

  第五条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申请对某一文化资源申请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该文化资源所在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具体的认定、登记、公布工作。

  第六条 文化资源包括建筑、遗址、人类活动遗迹、特殊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等。

  第七条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特定文化资源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依申请开展古遗址、古墓葬、古人类活动遗迹、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跨区县的特殊文化资源的认定。

  第九条 申请人在向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特殊文化资源认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条 申请人在向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除特殊文化资源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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