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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情况下组织两位以上(含两位)鉴定、评估工作人员,负责技术鉴定和评估论证。

  第二十三条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认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四条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在完成文物认定工作后,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可移动文物认定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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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照片:

认定结论

经依法认定,***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经依法认定,***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

 

此认定不涉及所有权的确认和商业价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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