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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3:可移动文物认定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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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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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状况

 

来源说明

 

其它信息

 

照片

认定结论

经认定人员依法认定,****属于文物。(经认定人员依法认定,****不属于文物)

所有权人、持有人应依据《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合理利用,上述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本行政部门。

备注

此认定不涉及所有权的确认和商业价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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