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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煤炭生产、销售和煤矿安全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供电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运输辅助业、货运配载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
  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明知和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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