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设工程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保证资金。具体预存保证金比例及标准如下:
1.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缴存;
2.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存;
3.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存;
4.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
5.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缴存;
6.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比例补存保证金。
(二)预缴工伤保险费是指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问题,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0.2%的比例预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确认建筑施工单位已预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向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建筑施工单位已预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建筑施工单位出具《预缴工伤保险费确认表》。
凡是在本办法实行前,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续建工程项目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本办法实行后,应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未预缴工伤保险费的,复工前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
六、建筑施工单位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预缴工伤保险费确认表》手续,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部门未按规定审核即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将追究建设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备案情况上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
八、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农民工。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政府鼓励建筑施工单位吸纳本地农民工就业,建筑施工单位自使用农民工之日起,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