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生存认证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防止冒用骗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督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人员。
第三条 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乡镇负责审验。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保中心”)抽查、复核。
第四条 领取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生存认证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生存认证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新农保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新农保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拒不参加生存资格年审或者生存资格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及时续发。
第二章 生存认证
第七条 生存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到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生存资格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