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市做好上述三大行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县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配合省、市做好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省、市做好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10、配合省、市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2、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9、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和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1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消防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