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审批权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上设立专栏,与各乡镇、各部门项目公开信息建立链接,进行整合发布。
4、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和公共监督机制。
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价体系和公共监督机制,对各乡镇各部门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促进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
责任部门:以上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府信息化办、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房产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提出具体要求并加以落实。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协助完成。
(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公安、工商、人行、检察等有关机关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1、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与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根据省级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与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梳理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执业信息、黑名单、诚信行为(良好和不良记录)等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明确需要共享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及格式、交换方式和技术接口。
2、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建立健全各自的诚信信息体系。按照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系统和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资源,整合相关信息,形成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机制。
3、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保障制度。
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运用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新晃支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信息化办、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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