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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芷政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审核工作的规范化,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审核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部门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应当严谨合理,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禁止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甚至有歧义的词语。有专业术语的,要指明它特定的、确切的含义。一个概念只能使用同一词汇,避免矛盾和混乱。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事先要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沟通衔接,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参照立法程序,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起制定起草方案,一起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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