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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监察局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审核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部门和派出机关。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九条 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助办理。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分为调研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登记公布等几个环节。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还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相应论证。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公众对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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