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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需报请上级政府决定适用依据时,应当中止审查,待依据确定后,再恢复审查。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发现相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属于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凡有关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编制好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是指“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
  本规定所指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是指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国外和涉及港、澳、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关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事项,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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