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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建立临过期食品规范管理制度。一些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临过期食品的管理已有一套运行模式与制度,但有的存在与《食品安全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中提出的:“食品销售者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要求,加强规范指导,为食品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辅导和帮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是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建立健全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1.完善协议准入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进货采购时,认真审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与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在采购合同中增加临过期食品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食品临过期的时限、销售价格浮动区间与结算、销售策略、到期退货与销毁的处置措施及费用等相关事项。
  2.规范台账记录与销售行为制度。(1)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进货与销货环节认真做好台账记录,要保证台账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合法,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台账数据的录入与维护,每日根据台账软件自动比对提示信息检索梳理出临过期食品,及时通知购货方和商场、超市的柜台销售人员进行货品整理。(2)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完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建立临过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专柜)销售,食品明码标价或设置价格折扣标准,或者采取捆绑销售等促销策略,销售凭证上特别标注“临过期食品”,醒目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专柜)内的临过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食品批发经营者及时通知购货商在临近期限内进行促销销售,到期食品下架退货与结算、销毁。
  3.规范临过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经营场所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经营者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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