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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3) 灾情核报。乡(镇)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自治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 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 专家评估。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县人民政府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④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连续30天干旱造成2500人以上饮用水枯竭。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由自治县财政局拨付县级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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