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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聘任专家论证。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经县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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