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09]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强化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境外地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