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署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沪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三)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专项审计。
(十四)组织实施对本市贯彻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国家、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六)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七)根据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