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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三)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
  (四)患病儿童原则上应离园(所)休息、治疗。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第二十六条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一)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二)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半年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三)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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