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
13.《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2号令)第
二条“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农工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办字〔2009〕19号)中规定的市农委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农村经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实施。
⑵研究拟定本市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农村建设的行业(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协调、督促各项规划的落实;组织拟订财政支农资金计划安排,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⑶研究提出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规划、意见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指导涉农国有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⑷承担完善本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组织提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综合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协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组织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⑸组织提出本市新农村建设的综合项目方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农村基本建设规划方案,以及农业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并综合协调、督促落实。
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和建议,并综合协调、督促落实。
⑺组织指导本市农产品流通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搭建市场信息平台;负责开展农业区域经济合作;负责特需农产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⑻参与编制、修订本市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协调、推进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
⑼研究拟定本市山区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合作和山区建设项目,推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
⑽负责本市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和市属工作部门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
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1.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
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地区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5号令)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2.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依据:
(1)《
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年第11号令)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