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四)监督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使用情况;
(五)受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检举和控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第
三十六条“对违法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8.主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法律依据:
《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
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9.协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法律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10.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11.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备案工作
法律依据: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2号令)第
二条“_____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_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北京市农村建设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1项):
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地区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1991年市政府第5号令)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所属农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组织农村建设和管理”。
(三)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其他行政执法职权(9项):
1.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日常工作和工作指导
法律依据:
(1)《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