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机构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详见附件2)。
5.5分级响应
5.5.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5)根据人命优先、先接警先处置的原则,无论何种情况,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或沿海各市县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均应得到认可和鼓励。
5.5.2 I级响应。
(1)启动I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1项所列的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③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应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开展值班工作。
④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5.3 II级响应。
(1)启动II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2项所列的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I级响应。
(2)I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
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③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应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开展值班工作。
④II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事故发生地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5.5.4 Ⅲ级响应。
(1)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3项所列的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
③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应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开展值班工作。
④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事故发生地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5.5.5 IV级响应。
(1)启动IV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4项所列的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V级响应。
(2)IV级响应行动。
①由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处置。
②事故发生地搜救分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
③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④当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参加值班工作。
⑤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6 紧急处置
5.6.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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