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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3号)


各市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及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区外进宁工程造价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备案管理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办理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不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办理进宁承接业务单项工程备案手续。

  (一)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造价企业咨询证书》,在宁夏承接三项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均办理了备案),且有委托方的良好诚信证明。申请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进宁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装订成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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