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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进宁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和进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需原件核对);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需原件核对);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5、进宁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6、进宁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7、进宁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原件核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8、进宁分支机构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需原件核对),技术负责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见附件三)。要求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15人,其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各专业的造价员配备齐全;分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2项以上;

  9、分支机构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及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及进宁造价执业人员诚信证明;

  1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附件二);

  1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进宁承接业务备案: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于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15日内,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进宁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件四);

  2、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合同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件核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需原件核对);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及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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