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该业务项目负责人及配备齐全的各专业的造价员名单及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 ,造价员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8、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企业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定级)结论为不合格的;
3、企业近两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公示的;
4、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5、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记入不良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被取消进宁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七条 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进宁分支机构负责人、进宁专职技术人员、进宁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延续备案手续,无故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如企业撤销进宁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九条 凡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区为建设项目招投标提供造价咨询业务的,在办理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或直接发包备案)前,招标人应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供《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或《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宁承接业务备案表》。
第十条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宁设立分支机构或进宁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取消进宁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