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县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 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 物资准备
4.2.1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购销协议。
4.2.2 水务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3 工信、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卫生和药品监督部门应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县、乡两级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快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5.2 成立由县武警中队和消防支队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4.6 预案
4.6.1 乡镇政府、重要企业应结合实际和受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 宣传准备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干旱、汛情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病虫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局的农作物病虫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迅速向县政府汇报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根据灾情预警,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