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报告
(1)灾情初报。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减灾办公室、国土资源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县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汇总信息数据后及时向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审签后,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按程序上报,重大灾害可越级上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情稳定之前,执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审签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9时之前向市级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县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审签后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5.3.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4 灾情核定
5.4.1 县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登记。
5.4.2 县减灾委应协调农业、水务、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4.3 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