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春荒、冬令期间部分灾民会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民政部门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办法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7.1.1 每年1月和9月下旬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和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分乡镇的灾情统计表。
7.1.2 县民政局应不定期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县民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及县级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乡镇确定灾民名单。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 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8 县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应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害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县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中央和省、市、县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