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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除房地产、矿产开发项目)可得到以下财政奖励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价的50%予以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按地价的40%予以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价的30%予以奖励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地价的20%予以奖励扶持。凡入驻三个工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优惠。以上奖励扶持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和70%时分两次予以兑现。

  (二)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纳税额平均每亩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扶持;年纳税额平均每亩3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奖励扶持;年纳税额平均每亩1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予以奖励扶持。

  (三)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由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全部兑现给企业。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好项目,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其融资。

  第十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一)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市政管网配套费、水资源费、企业用工暂住人口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收取,一般企业免收;

  (三)人防结建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免收,办公用房按2元/㎡收取,其他企业减半收取;

  (四)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县级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公证、职业介绍等),在现行基础上下浮30%。

  第十一条 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力度,并争取有关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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