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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互助县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互政〔20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房产局拟定的《互助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房出售价格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互助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完善廉租房租售并举的管理制度,建立流转机制,理顺廉租房产权关系,规范产权管理,根据《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加快廉租房资金周转,推动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有效增加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廉租住房出售及产权管理应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租售并举、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三)机构与职责。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发改、财政、住建、民政、国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产权登记所有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三、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四)购买对象和范围。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租住或购买廉租住房。
  (五)廉租住房实行按份制度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政府拥有的产权为国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产权为私有产权。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国有产权,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代为管理;私有产权由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县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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