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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文化经营单位申请文化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本市文化经营单位申请文化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对本市文化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行为,促进本市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本市文化经营单位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根据上述规定,以下文化经营单位属公众聚集场所管理范畴:

  (一)文化娱乐场所(舞厅、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台球室、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棋牌室等);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简称网吧);

  (三)演出场所(剧场、书场、体育场馆);

  (四)其它营业性文化经营场所。

  二、管理要求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据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向文化管理部门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持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办理各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合格证》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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