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局关于本市受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成上海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本市动漫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办公室从即日起开始受理本市动漫企业认定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凡自我评价符合《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
四、
五、
十、
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但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品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包括在内。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动漫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及《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含9份表格)(见附件4)。其中表七《动漫企业开发环境》一表中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建议免除进口关税的设备材料清单,并简单说明理由;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4、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5、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