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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局关于本市受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

  6、由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费用表见附件5)

  (二)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填写完毕、装订成册后提交上海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流程

  (一)认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查复印件、原件。

  (二)办公室将对申报企业分批进行会审,并将初审通过名单在网站上公示十天。未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将由本办公室退还原单位。

  (三)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将分批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终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四)办公室将向终审合格的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企业凭该证书向主管财税部门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五)申请“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需在已经取得“动漫企业”资格的基础上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直接申请。

  (六)各级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需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供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七)申请企业及已认定企业如出现《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违法行为,将立即撤销其认定资格,停止其享受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动漫企业资格的应提请办公室复核。一经查实,办公室将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年审事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应向办公室提交年审申请,年审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资质将自动失效。办公室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公布年审合格和不合格动漫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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