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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支持工青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普及、技能竞赛、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依法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和奖励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信息。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监控系统要有专人管理,在线监测数据要形成台账,每月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监控预警体系要与企业应急预案联动,确保事故防范和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对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可控、可测、可报、可视、可警要求设置独立监控系统。
  (十七)完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要在2011 年5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赋予生产现场带班领导、调度人员或班组长在遇险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检查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情况。如企业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不衔接或不相适应的,要立即予以修正。应急预案修订后要经专家评审,及时组织演练。经过演练确认有效的,报送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对企业没有应急预案或虽有预案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因没有应急预案造成遇险撤离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以公安消防、基层警务、保安、医务、民兵预备役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本行业特点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大中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小型高危险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要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预案实施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继续实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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