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防城港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桂政办发〔2009〕220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市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文件要求,东兴市为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市),我市决定2010年2月起在东兴市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成功后在全市铺开。试点工作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制定应对预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招标,我市不再组织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活动。
--制定防城港市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实施细则。(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