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工信委负责制订民爆器材、冶金行业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制订道路交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同时,会同市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烟花爆竹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订消防安全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煤矿和非煤矿山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市城乡建委负责制订建筑施工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七)市安监局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八)市农机局负责制订农机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九)南宁海事局负责制订水上交通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十)其他部门和行业(领域):水利、林业、质监、旅游、水产畜牧兽医、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领域)管理部门和铁路、电力、石化、石油等行业(领域)以及城市供电、供气、公共交通也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结合实际,制订细化本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在继续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凡安全生产执法内容有交叉,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时,由当地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初):5月15日以前,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5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地级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市人民政府将通过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区、开发区)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统计数据填入附表(见附表1、2、3)上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安委办。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市安委会将对各县(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6月25日前,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
市安委办联系电话:5530735;传真:5512925;电子邮箱:nnaj@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打非”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力措施,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配合,注重标本兼治。安监、工信、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农机、海事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重大或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查处取缔。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认真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确保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全面整顿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
(三)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在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打非”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举报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并及时查处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2.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3.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11年1月-- 月)
行业(领域)
| 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合计
| 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
|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的
| 小煤矿应关未关的
| 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 谎报、瞒报事故的
| 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 其他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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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处)
| (起)
| (起)
| (处 )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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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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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8
|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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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矿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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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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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非金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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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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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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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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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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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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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冶金、有色、电力等工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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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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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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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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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铁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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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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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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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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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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