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同时,认定其下一年度的减免限额及征收方式;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除外)应当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审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批程序
1.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2)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1)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2)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当深入企业现场核实;(5)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