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收减免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居民身份证;(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下达本年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认定本年度减免税资格及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当年预减免税总额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不征不退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
4.税收减免审批
年度终了或减免税期限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及居民身份证;(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还应当持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下达《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减免税额,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审戳记。
三、其他规定
(一)关于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政策适用
对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的,该持证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政策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该文件第
二条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