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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拨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划拨和挤占、移用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县财政部门或县财政部门会同资金归口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或政府分管领导会同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县财政部门按县政府批准文件(抄告单),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以财政局发文或会同资金归口部门联合发文)。
  (四)预算外资金
  本条所指预算外资金是指剔除纳入部门预算拼盘之外的县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调整额度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使用。县财政部门按县政府批准文件(抄告单),批复下达单位预算外收支预算,按计划拨付资金。
  (五)政府性基金
  由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调整额度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使用。县财政部门按县政府批准文件(抄告单),批复下达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计划拨付资金。
  (六)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含暂存款)
  上级财政部门或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经与县级财力统盘考虑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资金归口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七)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贷款资金到账后,应及时转拨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程序”规定予以拨付。
  (八)资金拨付
  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以上述所列文件(抄告单)或审批原件为依据,用款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附资金拨付的批准依据)送交财政部门,拨款申请单应当填写齐全,列明使用专项资金的名称和用途。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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