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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农业局制订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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