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与县农经站合署办公。各乡镇(管理区)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管理区)依托原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管理服务工作。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人员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合一。
第七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三)研究制定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四)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