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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农村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九)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十)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十一)建立健全乡镇(管理区)、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九条 乡镇(管理区)农村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协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二)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三)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五)对集体资金的管理由以前的会计代理,提升为会计、出纳同时代理的“双代理”制度。
  (六)定期下村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及“三资”管理信息,每月将会计报表等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报送给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并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七)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三)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四)加强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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