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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七)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协同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输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参与并监督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四)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五)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七)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八)对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制度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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