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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十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严格实行备用金限额领用制度。一般村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乡镇(管理区)“三资办”批准后,备用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对党员、代表外出考察旅游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乡镇(管理区)批准,报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 “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原则上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收款收据由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双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出纳由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理。
  第三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权力制衡监督审批制度。所有支出款项(重大支出项目,须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经手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支部书记(社长)确认,报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第三十五条 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乡镇(管理区)“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负责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代理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报账会计负责备用金的领取、日常收支业务。财务专用章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现金收入,报账会计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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