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按月或按季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记账联。支出项必须附支出原始凭证以及签报单,签报单应具备具体经办人(证明)、审核人、审批人、确认人签名或盖章和开支内容、事项。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四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报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
第四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四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