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八条 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月(年)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集体“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需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三资”监督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次月或季初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村“三资”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办”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县、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反映。
第五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上级“三资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村“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