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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乡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管理区)“三资办”报告。
  第五十七条 乡镇(管理区)“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五十八条 县农村审计机构应将“三资”的经营使用作为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十九条 县、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六十条 县“三资办”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乡镇(管理区)“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管理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各村如有差别的,将差别之处汇总说明),报县纪委、县农业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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