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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供应对象为园区内企业职工。
  第二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以及办理相关租赁手续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及社区街道具体负责并参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程序及审批时限办理。
  (二)企业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企业制订租赁方案并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备案后,直接与申请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政府通过网签合同的方式实施监管。
  (三)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由企业自行安排租赁并将安置情况报所在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理确定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对不同的群体原则上实施不高于市场租金的级差化租金。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统筹考虑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区位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各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规范房屋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一个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五条 强化退出管理。建立年审制度,参照廉租住房年审办法执行。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出租人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退出,出租人可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有关情况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载入承租人的个人诚信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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