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法验收的实施步骤
考核验收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地、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验阶段。5月1日至5月底,各地(州、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分别按照《部门考核方案》和《机构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动机构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自查报告应附考核方案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和6月,由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县级以上部门对同级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的自查普法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可采取抽查或逐个检查考核的办法进行。
(四)总结和评选阶段。7月和8月,由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自查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发现“五五”普法先进典型,评选出“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逐级做好普法工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各地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推选的先进典型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为“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五五 ”普法双先评选和表彰办法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验收和评选“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验收和评选“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也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五五”普法验收和评选工作。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的普法验收及评选“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的普法验收和评选本地区及推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县(市、区)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的“五五”普法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要把“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制定验收方案,及时部署安排并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验收和评选“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作。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认识普法验收工作,提高对“五五”普法验收工作的责任感。要通过“五五”普法验收,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对普法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促进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二)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五五”普法验收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方案》和《人事、劳动机构考核方案》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要通过普法验收,评出“五五”普法验收合格单位,找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五五”普法情况和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推动普法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三)凡经本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2010年不得评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五五”普法期间个人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在2010年度不得评选先进工作者。
(四)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劳动机构应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查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将于5月和6月份组织人员到地、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部门、单位人事劳动机构进行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