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治理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对于可以处置的危险废物,应该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目前无法进行有效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做好废物的贮存。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按规范要求建设和正常运行。
2.加强对在建的各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确保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进水试运行。
3.加强对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4.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造纸、淀粉、酒精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期限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开展贺江流域生态治理,严厉整治贺江沿岸污染源。
1.贺江流域专项整治的各个工作组各施其责,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断水、断电、强制拆除等强有力措施,对无牌无证或治理无望的非法采选矿、河道采砂、石材加工等企业实施关停、取缔。
2.对有合法手续,但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沿江乡镇建立一个垃圾填埋场(或中转站)、沿江村屯建立一个垃圾集中堆放点(或垃圾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清运、保洁管理制度。同时每个乡镇建立一支垃圾收集、清运队伍,配备必备的运输工具,定期收集、清运垃圾。城区河段按照市容环卫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种将垃圾倾倒入河的行为。